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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--成人考试民法复习资料

民事法律关系主体:自然人、法人
民事法律关系客体:
民事法律关系内容:权利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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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民法概述
一、民法的定义
实质意义上的民法。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。
形式意义上的民法。民法典
二、民法的调整对象
调整对象。调整对象决定着法律部门的划分。
财产关系:财产支配与交易所形成的关系。
横向平等主体间、基于自愿、有偿(也有无偿如赠与)
纵向人身关系:人格权与身份权
主体地位平等;
与人身不可分离;
不直接具有财产关系。与财产有联系。有些人身关系本身带有财产性质,如法人名称带有商业价值。以民法方法保护。
三、民法的渊源
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,即民法的效力渊源。包括制定法、习惯法。
制定法中:1、宪法中的民法规范;2、民事法律;3、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;4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法规、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;5、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;6、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。
习惯中,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认可的习惯,才可视为习惯,如典当。
四、民法的适用范围
时间:《民法通则》198711日。
《合同法》1999101
空间及主体:凡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民事活动,适用中国法律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(笔记者认为:中国民法的效力内容,适用的是属地主义原则,即凡中主权范围内,均适用中国法律,而不论关系主体是国籍。注意的是,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)。
不具有溯及力,但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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